新版《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7月1日起施行
网约车经营者需公开计价和收入分配规则;高速单程超600公里,客运车辆应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6月13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条例》的相关内容。
新《条例》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新闻发布会上,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新民表示,《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规范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我省道路运输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2012年以来,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行了5次修改,推出了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相符合。
二是“互联网+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条例》与行业发展需求不相匹配。
三是省委、省政府着力推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条例》在促进多种运输方式加快融合方面还存在短板。
因此,为促进上位法全面实施、优化营商环境、适应行业转型发展新趋势、持续加快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枢纽经济发展,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
据介绍,修订后的《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施行的原《条例》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条例》共有70条,分为总则、规划发展与服务、旅客道路运输经营、出租车客运经营等多个章节内容。
对标对表省委、省政府关于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在《条例》中充分体现发展多式联运、综合立体交通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河南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保障。
如在立法目的中写入“积极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容;鼓励建设多种运输方式一体衔接的综合货运枢纽,发展多式联运和共同配送,优化货物运输结构等。
要求公开计价规则,规范网约车市场
《条例》聚焦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多项措施,为激发道路运输市场活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明确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取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的,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业务。
同时,实行巡游出租车与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并开展、核发从业资格证件,推动出租车驾驶人员从业资格“两证合一”。
新业态、新模式近年来蓬勃发展,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为此《条例》将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纳入调整范围,进一步规范管理。
针对巡游出租车和网络预约出租车矛盾突出、巡游出租车双合规率低等问题,《条例》明确,推动巡游出租车和网络预约出租车融合发展,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车。要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需公开计价规则和收入分配规则。
针对网络货运发展中的承运人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条例》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承担对实际承运人的管理义务、健全实际承运人权益保护制度,做到“四不得”,即不得对实际承运人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诱导恶意低价运输,不得要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不得诱导驾驶员超时驾驶。
针对定制客运发展不充分等问题,《条例》明确,定制客运可根据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经营方式更为灵活;明确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开展线上售票,要求线上线下车辆、驾驶员应保持一致。
这些行为,出租车客运经营者不能做
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能够保障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对当前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针对出租车经营中存在的大量以预设目的地招揽乘客从事城际间运输,干扰市场运行的行为,《条例》明确,出租车客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许可经营区域外的载客业务,不得以预设目的地等方式从事定线运输。
针对包车客运经营存在包车合同造假、不按约定的起始地和目的地运行等不规范行为,《条例》明确,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随车携带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不得从事班车客运,不得伪造包车合同骗取包车客运标志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完善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根据信用评价情况依法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条例》还对易出现安全事故的几种情形进行了详细设计。如强调了驾驶员的配备和驾驶时间要求,规定高速公路单程直达运行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四百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驾驶时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疲劳驾驶。
对达到一定年限和公里数的营运客车,限制从事八百公里以上的包车客运业务。(顶端新闻·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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